法治框架下,检举、控告、申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信访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赋予法人、公民的法定权利,任何单位、公职人员均不得压制、干预、阻挠市场主体与群众依法合理反映诉求。 近期,我司就 “316 电站抢占事件” 通过公安、信访正规渠道递交控告材料,在对接案件处置过程中,峨山县公安局承办本案办案人员未聚焦我司反映的核心纠纷问题开展核查,多次单独致电我司材料代办员工,采取多类超出常规办案沟通尺度的方式,对员工造成心理影响,客观干扰我司正常行使检举控告权利。相关通话录音、完整通话记录、沟通时间节点等全部原始证据已完整封存留存。现将相关情况客观说明如下: 针对 2026 年 3 月 16 日电站被侵占相关纠纷,我司始终坚持依法依规维权,全程通过官方正规渠道反映诉求,未采取任何非正常信访方式。 2026 年 5 月 12 日,我司正式授权公司员工李忠磊作为代办人,向云南省公安厅、玉溪市公安局递交检举控告材料,如实反映项目相关问题。材料经省、市公安系统流转交办后,由玉溪市峨山县公安局承接处置。员工李忠磊仅受公司委托,负责检举材料递送、流程对接工作,无案件相关决策权限,不存在任何个人违规、违法行为,全部对接行为均属于正常履职。 案件交办后,该办案人员未优先核实我司控告反映的实质问题,多次单独致电基层代办员工,沟通中存在多处超出常规办案尺度的处置行为: 沟通期间多次向员工表述 “不要给别人当枪使”“你只是普通职员,不必再递交材料、参与举报事宜”,引导员工停止履行公司委托工作,客观阻碍我司正常行使检举控告权利。 明确告知员工,不得将本次通话内容告知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层,刻意隐瞒私下沟通事宜,致使企业无法完整掌握案件对接全部情况。 在无法定必要事由的前提下,向员工告知已掌握其户籍地、现居住地址、家属就医相关信息,并作出 “我们只会找你”“我们会来找你” 等表述,依托公职身份与公民个人信息,对普通企业员工造成心理负担。 2026 年 5 月 24 日,该工作人员再次致电,要求员工单独到场签字配合询问;员工多次说明自身仅为材料代办人员,可随时安排公司负责人对接配合全部核查工作,但对方未同意对接企业管理人员,同时提及将前往员工居住小区等候见面,该处置方式明显超出常规办案沟通范畴。 依据《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打击报复信访人、举报人,企业与群众合法控告、申诉权利受法律保护。 未优先处置企业实名控告的核心诉求,沟通重心集中在劝导员工停止维权; 利用职权掌握公民隐私信息的优势,对普通企业工作人员施加心理压力; 干预企业合法委托代办流程,客观阻碍法定检举渠道正常运转; 要求员工隐瞒沟通记录,规避单位内部监督、上级部门核查。 公安执法工作的核心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与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公权力行使应当严格限定在法定范围之内,不得干预企业正常依法维权行为。 我司本次全部检举、控告、信访材料均通过官方正规渠道提交,流程合规、诉求客观有据; 本次事件全部通话录音、通话清单、时间凭证等原始证据已完整封存,可随时线下提交纪检监察机关、上级公安督察部门核查; 我司坚决反对公职人员超出法定职权、采取不当沟通方式干预企业合法维权; 我司已经整理全套事实材料与证据,逐级报送云南省公安厅、玉溪市公安局督察支队及属地纪检监察机关,申请对相关人员履职行为开展专项核查,依规依纪厘清相关责任; 我司将全力保障在职员工人身、信息安全,持续通过合法途径维护企业正当经营权益,共同维护本地稳定、公平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合法检举渠道应当畅通,公权力行使必须严守边界。针对本次履职失当相关线索,我司将全程跟进监督核查流程,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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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仟亿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我司已针对此事逐级上报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云南省公安厅,详见以下附件:
